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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发布时间: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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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9日刊登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明确,我国将以省为单位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这一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 

  指导意见明确,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指导意见指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机构的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9日公布了《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这个重要的配套文件在解决“看病贵”方面有哪些创新性举措和亮点?新政策如何实现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不断档、不缺货?如何保证采购的药品价格合理?记者为此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中国规范基本药物采购 降低居民药费负担 

   “药价虚高”近年来在中国广受诟病。为挤掉药价中的“水分”,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又印发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机制。 

  基本药物采购结束3日内应公开 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明年4月起不得采购电子监管网以外药企的基本药物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我国将“因药而异”确定基本药物采购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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